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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制品行业送货单管理规定(试用版)》

作者:Admin 日期:2024-10-30 点击: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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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制品行业送货单管理规定(试用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强化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确保豆制品信息可追溯,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水平,全力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畴

适用于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与销售过程中对豆制品行业送货单的出具、验收、保存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必备条件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在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出具、验收和保存豆制品行业送货单,以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第四条、送货单规范

1. 样式管理:协会负责确定豆制品行业送货单样式,并授权专业印刷厂进行统一印制与销售,同时由协会实施监制与监管。豆制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采用豆制品行业送货单,且须以电脑打印形式呈现,手写无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伪造、倒卖豆制品行业送货单。

2. 内容要求:统一使用的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务必明确注明豆制品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供货者(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销售日期(送货日期)等信息内容。

3. 申请备案:企业需凭借营业执照和有效生产许可证向协会申请备案使用豆制品行业送货单。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总面积应不少于500平米(生产车间不包括原辅料仓库、实验室、锅炉房、办公场所及其他与生产无关的场所),若属生产当地名特优产品,可酌情减少面积要求。协会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备案,可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若因距离较远无法进行现场审核,可采用网上审核方法。企业提供规定的图文资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发给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备案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到协会指定的印刷厂购买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印刷厂每完成一笔业务,必须及时向协会上报购买企业名称、豆制品行业送货单数量和印制编号等信息。

第五条、信息化推进

鼓励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对豆制品行业送货单规定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在电子信息化系统中录入送货单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使用要求

1. 生产者职责:豆制品生产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豆制品时,应当开具和提供本规定要求的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并随货同时提供给豆制品经营者,确保单货相符。

2. 经营者责任:豆制品经营者采购或销售豆制品时,应当索取、验收或提供豆制品行业送货单,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等信息内容,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

第七条、管理与保存

1. 协会管理:协会指定专人负责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备案、信息登录和公示等管理工作。

2. 生产者台账:豆制品生产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豆制品行业送货单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并做好记录台账。

3. 保存期限:使用过的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第八条、信息公示与违规处理

1. 信息公示:协会在北京市豆制品行业送货单查询系统上公示送货单购买企业名称、简介、电话、日期、印制编号等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实与监督。

2. 违规处置:已备案的企业若将豆制品行业送货单私自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将被列入行业内不诚信企业名录,协会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控制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发放,并根据《北京市豆制品行业公约》条款,公示其不诚信违规行为和做法;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豆制品行业送货单备案资格,停止供应送货单。

第九条、豆制品定义

本规定所称豆制品是指不经过发酵过程制成的非发酵性豆制品、面筋制品、淀粉制品和豆芽制品等。

第十条、非会员单位规定

非会员单位自愿使用豆制品行业送货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豆制品协会

                                                                 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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